二十年前自修佛法,最先即由《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之各家註解讀起,因為小時台北家中佛案上供了一部,使我對之有親切感。近日翻閱此經,抄出其中幾句法語;內子琇瑩見了,便鼓勵我寫一篇闡揚其中義理的文章,以供廣大的《金剛經》誦讀者參考。今夏在馬來西亞弘法時也曾應用《金剛經》中常見的「是、非、名」三段論法為佛友釋惑。他在廣行慈善救濟的佛教團體服務,卻因人事而十分沮喪。我便以該組織之名,說︰「甲,即非甲,是名甲」來開導他,勉他本著菩提心繼續服務,而不要因為成員良莠不齊,名實不盡相符而難過。這些因緣促成我寫作此篇。
使用電腦來整理經中的要點會十分便利,因此我請香港洪國聲居士上國際網絡去尋找已經輸入電腦的《金剛經》檔案。他找到後,又略加修改,才成為我的電腦可以使用的形式。我先將全經校訂一次,並將重要經句加上底線以標出。然後另立專檔,只留下這些要句,而去掉底線,以便易於掌握及整理。接著再立一檔將這些經句分類,使相關或類似的排在一起。根據這些分類我再思考如何有系統地說明貫穿全經的要旨。一邊寫作,一邊又回顧經句的分類而加以修訂。經過十幾次的改訂,才完成了經句的分類。這份〈《金剛經》重要經句分類〉附錄於本文之後。以上便是本文資料處理的過程。
此文陳述《金剛經》之要旨,只依個人目前讀經之了解而加以闡釋,並未重溫各家註解以博採眾議。這樣可免學術辨析之雜碎,而直接呈獻修行者之見地。然而說明之中自然應用筆者之邏輯素養,而介紹語義學之觀念及指出論式之分析,並且對經句之解釋皆注意及前後文之連貫,因此並非欠缺學術水準之作。
本文重在義理之闡明,因此未選取有關持經功德及能淨業障之經文。這並不表示我忽視這些不可思議的功效。只要讀過《金剛經》持誦的感應錄,便知此經流傳如此普遍、如此深遠是由於其殊勝功德的。
佛陀證入無對立之解脫,體會一切實是無限之一體。於此中已全無觀念分別之束縛,亦不受感官知覺所限量。《金剛經》之要旨在於指出名相乃人為之產物而無自身獨立存在之實在性,由此而引人趨入佛陀離於執著之本來清淨,並指示活用名相以自修及利他之正確途徑。
在此經中,『實』字的基本意義是指有絕對獨立的存在。例如,「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便是說︰「從絕對獨立的存在這一點來看,並沒有得到滅度的眾生」,因為佛法的根本教示是︰沒有任何事物有絕對獨立的存在。然而經中也有些『實』字並不是這個意義,而是通常所說「有實際經驗的內含」之義。例如「此法無實無虛」及「若世界實有者」的『實』字,前者是說︰「並不涉及有無實際經驗的內含」,而後者是說︰「如果把世界認同於實際經驗的內含」。在讀經及讀本文時,皆應注意此兩種意義之分別,才能掌握正確的意義而免於困惑。
在此經中,『相』字的意義有時是指意識中的觀念,有時是指事物的表相,有時則通指觀念與表相。例如︰「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之『相』是指觀念;「三十二相」之『相』是指表相;而「離一切諸相」之『相』則指觀念與表相。然而從佛法的哲理來說,一切本來是渾然無對立之一體,因此事物之表相與意識之觀念雖有外內之分,卻是互相依存的。
在此經中,『法』字的意義有時是指個別的事物(包括觀念),有時是指方法或佛法。例如︰「菩薩於法,應無所住」之『法』是指個別的事物;「說法者,無法可說」之『法』是指佛法;而「修一切善法」之『法』是指方法。
佛陀所欲開示的是本來無對立的。語言建立在人為分別的觀念與關係上,因此可能誤導至對立的局限內。為了利用語言來接引眾生,又要避免誤導,因此《金剛經》的教示常常利用此節所列的三種論式。
在說明這些論式之前,先要介紹語義學上「語言層次」的觀念,以便釐清一些問題的關鍵所在。當我們以中文教英文時,英文與中文分屬不同的層次︰英文是在通常使用語言以指物及傳意的範圍內,而中文則更包括了以英文為所談的對象。為了便於討論這類以語言談論語言的情況下的種種問題,就指出他們分屬不同層次,並且把談及另一語言的叫做被談及的語言的「後設語言」。例如,以中文談英文,則中文是英文的「後設語言」;中文是我們使用的,而英文則是我們所談及的對象。在語言與其後設語言是不同語言時,這種層次的分別很易辨出。然而在語言與後設語言是用同一種語言時,則極易產生混淆的情況或難以避免的誤會。《金剛經》往往被認為很難瞭解,其中一個主要的難關就是有些用字其實是屬於後設語言的層次,但因全篇皆是中文而難以查覺。詳見下文。
一、是非皆離
一涉對立即非佛意所示,因此世間習慣的二分法,甲或非甲(不是甲)都不是應當認同執取的。取甲或取非甲都是落入局限而陷於對立,因此兩皆不取。這種情況下的「甲」與「非甲(不是甲)」是在同一語言層次的。
二、無實之非
凡有執取皆在對立中。欲使人由此對立中脫困而出,故以『非』表示不可如此,其義乃是不當執為有絕對獨立的存在。這種用意的『非』與平常所說「甲或非甲」,意指「甲或不是甲」,的『非』不同。意指「不是甲」的「非甲」與「甲」屬同一語言層次。而經中常見的「甲即非甲」之「非甲」是說並無甲之實在,亦即無甲之絕對獨立存在。若誤解此「非甲」為「不是甲」,則「甲即不是甲」自身已成矛盾了!此種用意之『非』乃屬後設語言,而與「甲」及「不是甲」不在同一語言層次。
三、三段破立
甲與非甲(不是甲),兩皆不取,可能令眾生無所適從而陷於不知所措的窘困。經文中更進而有「甲,即非甲」形式之論說,以破對「甲」之實執。這在一般不解此「非」並不是「不是」之義者看來更屬矛盾。因此需要緊接著提示,只是人為的「名」而已。這種三段論式可以「是、非、名」表之。其中的「非」破實執,「名」立方便,故稱之為「三段破立」。一旦明瞭「名」雖無實在,卻是人為之方便,便能活潑利用了!
四、經文要句分類說明
由《金剛經》中我摘錄出重要的經句,再依兩種分類加以編排。
A、先依見、修、果分類︰
一、見地
二、修行
a、發心
b、行持
三、果德
B、再依主要觀念與論法分類︰
一、觀念
a、無實
b、無二
c、應用
二、論法
a、是非皆離
b、無實之非
c、三段破立
一、直指無實
二、無實之非
在以上的兩種分類中,有些經句是重複出現在不同項下的。
再來,即依上述之分類而展示重要經句,並附以說明。每一經句下之括號內為出處之章節號碼。
A、依見、修、果分類
一、見地
a、經文︰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五〕
說明︰所有感官所知覺的表相以及意識中的觀念,當我們加以分別認知時,都是在主客對立的心態下的知覺,而不是本來沒有任何成見影響的真相。因此這些都沒有絕對獨立的實在性,而是隨著時地因緣的會合而暫時表現的。當我們看透了一切相都非實相,也就是我們體會如來的證悟之時。
b、經文︰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卅二〕
說明︰人為造作之一切,皆一時因緣會合之現象,因此無有恆久之實在性,而皆是如睡夢、幻覺、泡沫、光影、露珠及閃電之無常。
c、結語︰一切經驗無實;一切造作無常。能明白這個道理,則不迷執表相,不妄圖長遠。
二、修行
a、發心
1、經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二〕
「所有一切眾生之類,…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如是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何以故?…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三〕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云何應住,云何降伏其心?
當生如是心︰「我應滅度一切眾生;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十七〕
說明︰『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意義是「無上正等正覺」。發此心即發心欲証無上正等正覺,通常稱為「發菩提心」。發此大心者應立志令所有眾生皆同樣證入佛果。如何能使所有眾生咸証佛果?發菩提心者若能由種種相之執取中解脫,則本身親證如來,並且同時對所有眾生不復有實執,因此不再見有眾生與佛之差別,亦即親證一切為一體而同証如來。對眾生不再執為實有,即以此證德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既已無眾生之實執,故曰︰「實無眾生得滅度者」。
經文亦說,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乃是由於菩薩(發菩提心者)已無自我、他人、眾生(有情)、壽者(有命)的觀念,亦即不再執此等為實。
2、經文︰應如是生清淨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十〕
菩薩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生無所住心。〔十四〕
若心有住,即為非住。〔十四〕
說明︰發菩提心者若對任何表相、東西有所執取,則本身已迷失在對立之錯誤心態中。(「若心有住,即為非住」。)因此不應執取色、聲、香、味、觸、法,應離一切相之束縛,而運用純粹的、本來清淨之心。不執取任何東西,並非死守枯寂,而是任運能自然、純粹、活潑的。因此說︰「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及「應生無所住心」。
3、經文︰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十七〕
說明︰此句在經中乃解說「菩薩若有我、人、眾生、壽者相,即非菩薩」的原故,因此文句本身應倒裝解釋為︰「對萬法無有實執,才是發菩提心者」。而不是照此文句獨立的語義,解為︰「無有一定的方法可使人發菩提心」。
4、結語︰發心不可住相;應離相而發無可限量之菩提心。
b、行持
1、經文︰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即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三〕
說明︰此句經文點出,以不為相縛之清淨心修行一切善法(包括慈善與佛法),即能達到無上正等正覺。這一句話不落空、有對立之兩邊而圓融智悲,堪稱為修行總持之方針。我在說法時常常強調,依佛法自修及參預與佛法關聯之服務,兩者需要並重。由此可見修行者之經驗語與經意是符合的。修習佛法,如念佛、禮佛,則在潛移默化中消除業障及偏執而淨化心地。從事佛法有關的服務則能修習無私而徹底的關懷,開闊視野與心量,並學到善巧做事的智慧。所以兩邊皆宜並重。
2、經文︰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菩薩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四〕
若心有住,即為非住。是故佛說︰「菩薩心不應住色布施」。…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故,應如是布施。〔十四〕
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即無所見。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布施,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十四〕
說明︰此等經文皆以布施為例,說明佛法之修行應無住於相,亦即不存預設之動機,不求將來之回報,而於行履中不隨分別心而轉,平等博愛,一視同仁。更指出︰「心有所住,則不見真相;心無所住,則心眼明淨,洞見一切」。吾人當自知取捨;豈可留戀於盲目之迷執中!
3、經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卅一〕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廿七〕
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七〕
說明︰在經中已先破除對我、人、眾生、壽者相的實執,而直指為名之後,才說發菩提心者對一切東西皆應如此知、見、信、解,亦即皆離於實執,認清彼等實乃人為之指標而已,並無獨立之存在。
雖然對一切事物都不執實,卻也不執為虛無(斷滅相),因為執實執虛都是對立心態下的見解,而非本來清淨、無有對立的真相。
雖然對相應無實執,但一般人出迷證覺還是要經過一番努力,才能去執。所謂佛陀之具足相即表圓滿此種努力之果德,故不應說如來不以具足相而證覺。無實執只是說不執有獨立之實在性,也就是說完全是因緣合和的現象,因此一切皆循因果法則而演變,而非無因果。
4、經文︰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廿一〕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卅二〕
說明︰演說佛法並非要使人有所執取,而是要助人由種種執取中解脫出來。因此並無任何一法可以執實交付,而只是以說法的活動方式來引導出迷。
為人說法即是導人出迷的活動,因此說法者本身先需離於取相之迷執,而安住於無對立之本淨中。
5、結語︰行持當基於無執取之清淨心,但不因無執取而自限於無有作為,而是努力修習慈善與佛法。
三、果德
1、經文︰須陀洹名為『入流』,而無所入,…是名『須陀洹』。〔九〕
斯陀含名『一往來』,而實無往來,是名『斯陀含』。〔九〕
阿那含名為『不來』,而實無不來,是故名『阿那含』。〔九〕
說明︰佛法中安立果位,以引導修行者循序漸進。《金剛經》為徹底破除一切實執,連此種果位亦皆明示只是人為安立的名稱,不可執實。雖然如此,這些名位卻可提示證德以便修行者自省,充分顯示了不為名相所拘,卻能活用名相以救渡迷執者的大智慧。
至於「實無往來」及「實無不來」中的『實無』,並不是平常所謂「無此現象」的意思,而是「並無獨立的實在性」之義。
《金剛經》裡有許多「是、非、名」三段破立的論式。此處所列之末二句亦屬三段破立,然而不用『非』以表「無實」,而直接說出。此處所列第一句中『而無所入』若易以『而實無所入』並無不可之理,反而與全經所有「三段破立」論式之意含吻合。私揣此處應補入『實』字而成『而實無所入』。
2、經文︰實無有法,名『阿羅漢』。〔九〕
若阿羅漢作是念︰「我得阿羅漢道」,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九〕
以須菩提實無所行,而名須菩提是『樂阿蘭那行』。〔九〕
說明︰不再有「法(任何東西)是實有的」這種執著,則已由對立中解脫出來,而不能用根本上帶著對立性的語言來形容,只好姑且稱之為『阿羅漢』。若有「我已証得阿羅漢」的觀念,便是陷於我、人、眾生、壽者這類的著相觀念之中。
若有存心,便是著相,言行便離本來純粹之清淨。須菩提心無所住,其言行皆隨緣應變,自在解脫,故稱他是樂於清淨之行。「實無所行」是指不再有存心執著的行為,而不是說毫無活動。
3、經文︰實無有法,名為『菩薩』。是故佛說︰「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十七〕
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三〕
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德。〔廿八〕
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十七〕
說明︰離於實執,名為『菩薩』。因此由證覺者而言,一切現象中皆無有我、人、眾生、壽者之實際。若有我、人、眾生、壽者之觀念,即未徹底離於實執,故不應稱為『菩薩』。
菩薩無所住心而住心於無可限量之菩提,故不貪著所作福德。既已離於受與所受之對立,因此說是不受福德。
通達無我法即徹見諸法無獨立自主之自我,因此離於對任何法之實執,而無所住心;又因不為我執所限,能平等博愛一切有情,而生無所住之慈悲大心,故稱之為『真菩薩』。
4、經文︰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廿八〕
說明︰徹見一切無獨立存在之自我,只是因緣合和一時之現象,因此離於人我之對立而能證入一體包容之容忍。這種容忍與平常勉強自己忍耐不同。強制自心的忍耐很辛苦,而易形成心結。開闊的容忍則是先將眼界由自我之小範圍移開而擴及全法界,看到種種的機緣及可能,體會無常變遷之迅速與不由自主,時間之寶貴,因此對小事之計較毫無興味,而能全力投入積極的貢獻上。此即我常提倡的「開闊的容忍」。請參閱拙作《無限的智悲》書內,〈大悲波羅蜜多心要〉及〈〈心經〉與〈心要〉之會通〉兩文。此處之「得成於忍」亦明示此種容忍為證覺之道,應當修習。
說明︰得失乃對立心態中的事。成佛則為回復本來無對立之清淨。因此強調成佛是無所得、無有法之實執、無有少法可得(無有些許法可執取),只是方便稱為『證覺』,以有別於迷執煩惱的情況。
5之1
經文︰如來在燃燈佛所,於法實無所得。〔十〕
實無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十七〕
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二〕
5之2
經文︰如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虛。〔十四〕
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虛,是故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十七〕
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三〕
說明︰如來所証的這件事離於對立,因此沒有一般所謂『有經驗內含與否』的虛實之分別。注意,經中強調無實執,但並不是教人要執一切為虛無,因為執實執虛皆陷於對立,而非本來之清淨。經中雖有「觀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露、電」的教示,並未說這些是虛無的。
一切法皆因緣合和、相依共存的現象,此乃佛之證悟,而無有一法(東西)可以例外於此原則,故亦可說一切法(東西)皆是合於佛所證悟之法(東西)。於此無對立中,一切法(東西)與佛無二,因此可說是佛之法。離於對立,無從比較,故無有高下。而於此中所謂之平等,並非經過比較之平等,實是無從比較之謂。
5之3
經文︰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五〕
離一切諸相,即名諸『佛』。〔十四〕
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何以故?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五〕
如來不應以具足色身見。〔二十〕
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二十〕
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廿六〕
若以色見我 以音聲求我
是人行邪道 不能見如來〔廿六〕
說明:一切現象無可執為實有(即指有獨立之存在),故說皆是虛妄。若能徹見諸相並非某種實有之表相,而只是因緣合和,即離於對立而了悟如來之境界。於一切相能離執(既不執實,也不執虛,更不執取分別),號稱『如來』。
相既無實,則不可以身相、具足色身、具足諸相、三十二相、形色及音聲為如來之表徵。若以種種相為如來之表徵,則如來即成為該等諸相之實在,而陷於二分之對立。
「不可執相」在修途上是十分重要的指針,可免迷失於對光影、覺受及證量的執著。
5之4
經文︰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十七〕
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廿九〕
說明︰所謂『如來』是說一切都如其現狀,無實無虛、無得無失。現象雖有生滅變異,如來不隨相轉,恆能自在於現況,而離於去來、得失之計較分別。若隨分別而執有所從來,有所去,即為著相之談。如來能分別種種相,但離執取,故不為相所限,不隨相而轉,故得自在。
5之5
經文︰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廿五〕
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如來即有我、人、眾生、壽者。〔廿五〕
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廿一〕
「如來有所說法不?」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來無所說」。〔十三〕
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故。〔廿一〕
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廿一〕
無有定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七〕
「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六〕
說明︰釋迦牟尼如來一生說法四十九年,渡生無數,而此經卻說︰「如來無所說」及「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何故如此?這乃是因為說法並不是有法交給人執取,而只是隨著對方迷執所在及其反應來加以開導,助他走上解脫之路。為免對佛所說執是執非,而開導之曰︰「如來無所說」,以免除執取。如來已無「眾生」之實執,因此雖然由世間看來是渡生千萬,如來卻徹見於實際上並無眾生,因此亦無所謂可渡者或得渡者。
如來已離對立,因此無有存心欲渡眾生或應當說法。然而由於如來徹見一切相依並存之一體相關,遇有迷執皆自然引發同體大悲而運用徹見因緣果報之智慧以開導之,因此任運而行無盡之救渡事業。如來雖無預設之立場,其所說者亦屬不可執取之「無所說」,但也並非無作用之木石,而是遇到迷執者自然有不迷的反應,發於言行即成言教、身教。此種言教、身教之教化乃隨順因緣自然發生的,因此無有一定的教法可執為無上正等正覺,或執為佛陀一成不變之標準教示。
佛之教法乃權宜之方便,故喻如載人渡水之筏。到達彼岸即應捨筏前進,故曰︰「法應捨」。於此已將「破執」徹底到破除修行者對佛法可能產生的「法執」。這種一切皆破,徹底無我無私的作風,便是求証徹底解脫的精髓所在。
法與非法乃對立中物,故兩皆應捨。然而法有渡生之作用,故在未得渡前應方便依止之。
6、結語︰對果位及果德之教化皆應視為方便設立的名相,而不加以執取。雖不執實,但應了解乃出乎同體大悲及無住大智的方便教示,而依止之,以自修及指導他人修習。
B、依主要觀念與論法分類
再來依據經中的主要觀念與論法,將經中要句分類。因為經中要句大多已在前一分類中說明了,所以,除了整體的概述,以下的說明往往只就尚未論及處來發揮。雖然如此,有些在上面已經解說過的經文,又再從新的分類的相關面來加以詳細說明。
一、觀念
《金剛經》裡的基本觀念有三︰無實、無二及應用。
a、無實
1、經文︰凡所有相皆是虛妄;〔五〕
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十八〕
若福德有實,如來不說得福德多;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福德多。〔十九〕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卅一〕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卅二〕
說明︰「一切事物皆無獨立之存在」即本經所教示「無實」之義。此等經句中所謂之『虛妄』、『不可得』、『福德無』之「無」皆是無實之義。福德若有實在,則屬有限,由無限觀之不可算多,故如來不說得福德多。因為福德無有獨立之實在,而是法界全體因緣合和之表現,無可限量及計量,故說為多。
「不生法相」並非指不辨事物、義理,而是指不執法相為實有之表相。夢、幻、泡、影、露、電皆無常,無可執取。一切有為造作之法亦如是,故不應對之生起實執。
關於過去、現在、未來三心之不可得,我曾寫短偈加以闡明。請參閱本文之附錄二︰〈《金剛經》之大圓滿〉一文。
2、經文︰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五〕
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八〕
我相即是非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是非相。〔十四〕
忍辱波羅蜜,如來說非忍辱波羅蜜。…若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應生瞋恨。〔十四〕
若心有住,即為非住。〔十四〕
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眾生,即非眾生」。〔十四〕
說明︰此等經文中之『非』字,並不是通常否定之義,而是指出並非一般凡夫所執為實有者。此等經句雖有「甲即非甲」之形式,卻並不構成予盾,因為此種意含的「非甲」,不能解為與甲對等,在同一語言層次的「不是甲」。這種意含的『非』屬於後設語言,因此這些經句並不帶有予盾的「甲即不是甲」形式,而是可以表示為︰「甲,並非甲」。或者詳盡的寫出︰「甲,並非一般執為實有之甲」。
為了分別這種意含的『非』以及一般「不是」意含的『非』,我把這種後設語言的『非』叫做『無實之非』,以點明它的意含而提醒我們它的真正功能。
這一點觀念及語義的釐清,可以說是瞭解《金剛經》的關鍵。一般人遇到這種『非』字,很可能只解讀為「不是」而因之覺得經義十分難以理解。
b、無二
1、經文:若世界實有者,即是一合相。〔三十〕
一合相者,即是不可說,但凡夫之人貪著其事。〔三十〕
說明︰佛所證入之本來清淨,雖無實無虛,卻非空無所有,而是一切現成、不夾雜意識及心態之偏執的現況。若欲勉強說世界是實有的,最多只能認同當下包含一切之現況。而此整體並無有對立之界限,故稱之為『一合相』。此「一合相」無二。此種超越對立之體驗本身,並非預設對立之言詞所能涉及。任何企圖以言詞說明無可限量之現實,皆是未悟此理者之貪著妄為而已。
2、經文︰是諸眾生,無復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六〕
彼非眾生,非不眾生。〔廿一〕
如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虛。〔十四〕
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五〕
說明︰二分對立之兩邊皆屬迷執。甲與非甲(不是甲)乃相依並存亡之一組觀念。離於對立,則既無「甲」之實執,亦無「非甲」之實執。因此「無法相,亦無非法相。」所以在破執取時,對「甲」與「不是甲」需同時破執,因而說「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在凡夫而言,所謂『眾生』與『不(是)眾生』皆是有實執的指認,因此經文以「非」加以同樣的否認,表示無有實在。這種兩皆否認的用法更清楚地顯示了這種「非」是屬於另一個語言層次,而不是與原來的「是、不是」在同一語言層內。
欲以言詞開導二分對立的迷誤,只能以兩邊皆不取表示,因此佛法常說︰「無二」、「不落兩邊」。為免執取而陷於對立,以言詞並無法建立任何可執取者,故無正面肯定之說法,而皆出之以「無」、「非」、「不可」這類的否定語。然而並非陷於被動,全無生路可走。解決之道即在指明所有言詞之建立皆屬人為造作之名相,雖乏實在性,卻能權宜充當現象之標誌。如此即能應用名相而不迷執其為實有。
「無實無虛」亦可由「無二」推知。諸相非相,亦即並非另有實際之表相,此即「無二」,乃如來所證入。
3、經文︰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十七〕
實無有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十七〕
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十七〕
說明︰首兩句中之「實無有法」,若僅就這兩句的文義來解讀,似乎是說「實在沒有方法」。但若細循彼等所出之整段經文研讀,便知應解為「在實際上沒有獨立自存的東西」,才能貫通。發心與證入都是基於這個見解。「實無有法」,則一切互相依存構成「一合相」,故曰「無二」。通達無我法,則無對立,故亦即通達「無二」。
4、經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卅一〕
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十七〕
說明︰若有法相之執取,即不能安於一切法如其所現,亦即不復無二。由無二可推知不應執法取相。
無二,則一切法與佛無二,故可稱為「佛之法」。無二,則一切法皆通達無二之門徑,亦即成佛之法,因此可說「一切法皆成佛之法」。由「無二」可推知這兩種解釋都成立,並無衝突。
5、經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廿七〕
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七〕
說明︰斷滅或恆常皆觀念中物,各屬相對立之兩極端。無二則不落偏執之任一邊。因此,具正見而發菩提心者,言說不涉及斷滅。這句經文是要防讀經者由不可執實之教示而誤陷於執斷滅之另一極端。
無二,則一切相依並存,因此因緣果報之作用,絲毫不爽。所謂『如來之具足相』乃代表出迷證覺過程中種種去執的努力之圓滿,因此不可否定此種因緣之必需。
c、應用
《金剛經》中並不限於出迷去執的否定語氣說法,更有教示積極修持的開示。其關鍵在於體會︰「於一切皆不執取時,並非死寂、斷滅,而是毫無束縛的活潑、自在、全體投入」。此處所引經句,即在顯示本經如何圓融正反兩面,而傳達靈活應用之妙。
1、經文︰若心有住,即為非住。〔十四〕
菩薩於法,應無所住。〔四〕
菩薩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四〕
菩薩應離一切相,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應生無所住心。〔十四〕
說明︰經中開示「非住」、「應無所住」、「不住於相」、「不應住色生心,不應住聲、香、味、觸、法生心」以去執。但恐讀經者因此等指示而誤限於無所用心,無所作為,故明示「應生無所住心」。由此一句點活,即知並非止於死寂而應善用其心。然則何心無所住而宜生?唯有菩提心。因為菩提心乃基於無二、無執之正見,而其目的亦在於使一切有情皆證入此無二、無執,故為徹頭徹尾之無所住心。
2、經文︰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廿一〕
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七〕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卅二〕
如來說︰「一切法皆是佛法」。〔十七〕
說明︰雖然一切無實可執,無相可取,既發菩提心,便當為眾說法,以引導出於著相執實之迷妄。然而覺後說法並非有所存心,有預設立場,故曰︰「無法可說」。說法只是覺者對迷者之迷執的一種反應,自然發生的。若對佛之言行不瞭解為一時一地的隨機施教,而有所執取,便成再蹈著相之覆轍,因此說︰「不可取,不可說」。為免實執,故雙破對「法」與「非(不是)法」之執取,而提示說︰「非法,非非法」。說法者若自著相,即不堪渡人出迷,故應「不取於相」;不隨相轉,則「如如不動」而得自在矣!
『一切法皆是佛法』有兩種解釋,已述於前,此處不再重覆。但應注意,一般所謂之惡法亦可能助人覺醒而有「逆增上緣」的作用,例如豪賭傾家而後戒賭者,「浪子回頭金不換」也。又如密法經歷貪、嗔、癡、慢、疑而徹底解脫微細之執著。由此更可見一切無一成不變之絕對性,而是充滿了相對的可塑性;吾人明白此理當善於運用因緣之理以利益眾生。禪門公案亦有『無一處不是藥!』之語,亦即「一切法皆是佛法」之一解。
3、經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法不說斷滅相。〔廿七〕
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廿七〕
說明︰「不說斷滅相」,因恐眾生在接受無實之教示後,轉而執為一切虛無,而停頓於寂滅、無所作為或善惡不分、不知所措,故明示不落兩邊,亦不應執為斷滅之虛無。又恐眾生誤解無實為無因果,故教以不可認為不以具足相(代表功德圓滿)而得證覺。無實是說一切乃因緣所定,而無有獨立於一切因緣相依並存之外者。因此所謂佛與眾生之別,亦端視智悲功德之圓滿與否而定。並無有能超出因緣法則者。迷則自限於已成,覺則善巧開發入將成。
4、經文︰無有定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七〕
說明︰無上菩提非任何二分法所能限量,故無有任何一定之法可稱為『無上正等正覺』。佛法是覺者應機施教,自然流露的,並不是有一法預存於心,隨時加以機械性的演出。因此說「沒有一定的法」,如來可以萬用而無不靈。
d、結語︰「無實」與「無二」這兩個觀念互為依存之理,而佛法所示之靈活應用乃基於徹見及證入無實與無二。
二、論法
《金剛經》裡主要的論式有三種︰一、是非皆離,二、無實之非,三、三段破立。我們已在前面說明了。以下即依此等論式舉出相關的經句。在「三段破立」論式的經句中,我們又加以分成兩類︰一種是「直指無實」以破實執;一種則利用「無實之非」以破之。
a、是非皆離
經文︰是諸眾生,無復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六〕
「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六〕
彼非眾生,非不眾生。〔廿一〕
如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虛。〔十四〕
說明︰此等經句中之「法相、非法相」、「法、非法」、「眾生、不眾生」及「實、虛」皆是同一語言層次內二分對立之一對。它們共同的形式是「甲、不是甲」。對立的兩邊皆不可執取,故教示皆採「是非(不是)皆離」之方式而雙破之。至於用以雙破對立二端之「非」、「無」則屬後設語言之層次。因此「非眾生,非不眾生」及「無實無虛」應解為「不可執為實有的眾生,也不可執為實有的不是眾生」以及「不可執為有實在性的真實,也不可執為有實在性的虛假。」
b、無實之非
經文︰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五〕
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五〕
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八〕
我相即是非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是非相。〔十四〕
忍辱波羅蜜,如來說非忍辱波羅蜜。…若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應生瞋恨。〔十四〕
若心有住,即為非住。〔十四〕
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眾生,即非眾生」。〔十四〕
說明︰關於此種「非」之作用及語言層次,皆已在前面詳述,故於此從略。
c、三段破立
1、直指無實
經文︰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廿一〕
須陀洹名為『入流』,而無所入,…是名『須陀洹』。〔九〕
斯陀含名『一往來』,而實無往來,是名『斯陀含』。〔九〕
阿那含名為『不來』,而實無不來,是故名『阿那含』。〔九〕
說明︰這些經句皆採「三段破立」論式,而於第二段直指為無實,以破實執。
2、無實之非
經文︰
一、身如須彌山王,…佛說非身,是名『大身』。〔十〕
如來說人身長大,即為非大身,是名『大身』。〔十七〕
如來說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二十〕
如來說三十二相,即是非相,是名『三十二相』。〔十三〕
如來說,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諸相具足』。〔二十〕
二、如來說諸心皆為非心,是名為『心』。〔十八〕
三、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廿一〕
凡夫者,如來說即非凡夫,是名『凡夫』。〔廿五〕
佛說微塵眾,即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三十〕
世尊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是名『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卅一〕
四、諸微塵,如來說非微塵,是名『微塵』。〔十三〕
如來說世界,非世界,是名『世界』。〔十三〕
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即非世界,是名『世界』。〔三十〕
五、如來說一合相,即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三十〕
是實相者,即是非相,是故如來說名『實相』。〔十四〕
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卅一〕
六、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是名『般若波羅蜜』。〔十三〕
如來說第一波羅蜜,即非第一波羅蜜,是名『第一波羅蜜』。〔十四〕
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十〕
如來說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十七〕
所言善法者,如來說即非善法,是名『善法』。〔廿三〕
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十七〕
說明︰這些經句皆採「三段破立」之論式,而於第二段利用「無實之非」來破除實執。此等經文論及身、身相、心、眾生、壽者、微塵、世界、實相、佛法、一切法,等等。可以說是已將所有可能發生實執的東西都列出來加以破執。所有方便說法所用到的名詞,在經中也都是一涉及就以「三段破立」去執,安立為名相而已。特別是連對佛法本身之實執亦刻意隨舉隨破之。足見佛陀教法之解脫本色、大智深睿及悲心透徹。
經過三段破立,此經中所強調之「應生無所住心」、布施、忍辱、為人說法,等等,都可免於實執而應用無盡。佛法之奧妙即在於徹見一切之真實情況而後脫縛,發起靈活純真之應用!
d、結語︰《金剛經》的論法中,「是非皆離」只具「無二」觀念之釐清作用,以防落於對立之任一邊。「無實之非」方是有破有立的「三段破立」中的主要關鍵。惜乎古德譯經有時用『不』,有時用『非』以表達對立之否定,再加上有「無實」之義的『非』及『無』穿插其間,實在難免造成一般讀者的困惑。希望此文之闡釋有助解開此種混淆之迷團。
五、總述《金剛經》之要旨
《金剛經》之要旨在於去除對任何事物視為絕對獨立存在的實執,以免眾生陷入對立的迷失及痛苦,以救拔著相自縛不得解脫的眾生,更進而指示,於徹見無實、無二之理後,當修習以無住之清淨心從事自利利他的服務,直到圓滿解脫,而後本著同體大悲任運渡生無歇止。
在破執上,以「是非皆離」的論式提示不落對立之任一邊,以「無實之非」指出並無絕對獨立存在之實在性,更以「三段破立」之「是、非、名」論式揭示如何善巧安立名相之靈活作風。此經為了徹底去執而論及身、心、相、法、世界以及佛法之教法、修法及果德。一層一層地加以說明皆屬名相,只是人為建立而無實在性。
在活用上,則明示應生無所住之大菩提心,循著因緣法則以修習一切慈善及佛法,進而安抵無有著相、無有對立之本來清淨。本淨之中充滿同體大悲,因而自然隨機施教,所以沒有一成不變之教示,而有無盡的言教與身教。此等無盡的教化皆本著無實、無二之理,而無違於因緣法則。
六、《金剛經》教示之應用
依照《金剛經》破執之教示,吾人在生活裡應避免採取對立之心態及作法,常以無常的觀點化解對事物的實執與偏執,於時空、觀點、感情各層面擴大眼界及心量而體會對不由自主之事事物物無從執取。特別是認清名相之人為性質,而得以免除斤斤計較名實不盡相符之苦。
由無執、不著相,而出離以自我為中心之心態,因此能洞見一切有情同樣經歷生、老、病、死及種種苦,而生「同命相憐」之大悲心。由此無私清淨之大心推動自身慈善方面之奉獻,更由於欲徹底了脫眾苦之悲願,而修習及弘揚能徹底救苦救難之佛法。而佛法之徹底修習,則達到連對佛法亦無有定執,「一切法皆是佛法」之徹底無執、透底解脫。因此能任運隨緣對種種眾生皆給予適切的引導。
於此一部經中,實已將上述種種應用全包括論及了。大矣哉!《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此經實乃佛法至理及修証全程之明燈。願持經並依教修行者,代代不絕,愈傳愈廣!
七、全文結語
願有緣見聞《金剛經》及此〈要旨〉者,咸能依經所示,徹底離於實執,不住於相而生無所住之大菩提心,努力修習佛法,從事一切善法之服務,而漸證入無得無失之無二。然後以不可取之無所說而廣傳佛法,以無作意之無所行而大行佛事,於生佛無有高下之平等中如如不動,隨緣渡生無盡!